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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老法师|“讨厌”、“去滚”,教师公开责骂学生,道歉了还不行吗?

案件聚焦 2022-05-15


12月31日,一段北京朝阳区第二实验小学老师“批评教育”一年级女孩的视频让人心痛:小女孩在别人表演节目时有捂耳朵和回头动作,老师认为影响了拍摄,当众用了“讨厌”“去滚”这样的语言来“批评”这名小女孩,还发动全班同学指责她。当天晚上,学校迅速回应,对于网传视频反映学校双桥低部教师刘某某和梁某违反师德的情况,学校高度重视,立即开展调查。经核实,视频属实,教师的行为给孩子和家长造成严重伤害,学校向涉事孩子和家长深表歉意。当然,学校对于教师的管理不当,的确需要道歉,但是,这两名涉事教师,真的知道错了吗?


要知道,这段视频并不是有人偷拍之后,觉得教师言行不妥当,发到网上的,而是这两名老师主动把批评学生的整个过程,拍了下来,还公然发到了班级群里,这个才是最可怕的。这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这两名老师当时完全没有觉得自己的言行有什么不妥当,甚至可能还有让其他家长围观的意思。


敢把自己这样“批评”学生的视频主动发到家长群里,不难想象,这两名老师平时在学校,都是怎样“教育”学生了。不是说教师不能对学生批评教育,对于屡教不改的,施以一定的处罚手段(合适的,同时合法的),也都是可以的,但是,显然不能用过激的言语来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,更不能用发动全班同学来一起指责她。

去年3月1日起施行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,其实已经对如何批评教育学生,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:

第八条 教师在课堂教学、日常管理中,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,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:(一)点名批评;(二)责令赔礼道歉、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;(三)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;(四)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;(五)课后教导;(六)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、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。

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,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。


 同时,规则第十二条也强调了

第十二条 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、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以击打、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;

(二)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、反复抄写,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,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、心理的变相体罚;

(三)辱骂或者以歧视性、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;

四)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;

(五)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;

(六)因个人情绪、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;

(七)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;

(八)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。

显然,这次的事件中,这两名教师的行为,已经违法了这样的禁止性规定。
那么,对于这样的教师,在学校出面道歉之后,还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?
第十五条 学校应当支持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。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,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,教师无过错的,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。

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,情节轻微的,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;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,构成违法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 
 
 

2021/4/11 本期老法师 

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     沈雪颖

 《案件聚焦》主编 

  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好啦,今天的《请问老法师》就到这里啦!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什么需求,欢迎通过留言和我们互动,或者点击“案件聚焦”公众号下方的“我要求助”,选择您需要的求助类型进行填写,我们会选择典型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!

我们下期再见哦!


END

作者丨沈雪颖

小编丨俞欣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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